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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明妨害:破解知识产权侵权举证难的利器

文章来源:中国贸易新闻网    发布时间:2021-08-26 15:55

“举证难”一直是知识产权维权中的突出问题。2019年11月,两办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》确立了“严、大、快、同”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导向,其中“严保护”要求破解长期困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“举证难”问题。

证明妨害制度是解决“举证难”的重要举措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,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据,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证据等行为的,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另一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及事项的主张成立。我国修订后的《商标法》《专利法》《著作权法》均引入了证明妨害制度;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(下称《知产证据规定》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,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、提交虚假证据、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。”证明妨害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有效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,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弘扬诚实信用精神,净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。

《知产证据规定》是司法机关对证明妨害制度的专门性规定,与《商标法》等的规定既有联系也有区别,在以后的适用上需要综合考虑。

《商标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、资料的,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。”《著作权法》《专利法》也作了类似规定。因此,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愿将证明妨害作为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,而是在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后,再将对方的证明妨害行为作为确定具体赔偿额的酌定因素。

在司法解释方面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证据规定》)规定了证明妨害制度,与《知产证据规定》不同的是,《证据规定》中确立的证明妨害制度,推定的不是当事人就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,而是推定证据的内容成立。例如,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,权利人主张被告侵权获利100万元,并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侵权账簿,被告拒不提交。此时如依据《知产证据规定》,则可推定权利人关于100万元的侵权获利主张成立,而如依据《证据规定》,只能推定侵权账簿记载的获利数额为真实。由于和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、资料由侵权人掌握,如果侵权人拒不提交账簿,即使拟制账簿的内容为真实,还是无从知晓侵权获利的数额到底有多少,根本无法实现证明妨害制度的功能和价值,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。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,《知产证据规定》更加科学合理。

并不是说,只要被告不提交证据,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了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《商标法》《专利法》的规定,要想适用证明妨害,权利人必须“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”或者“已经尽力举证”。

证明妨害程序的启动,既适用于权利人主动申请对方提供证据的情形,也适用于法院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形。权利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,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、资料。法院也可以通过裁定书的形式依职权责令当事人提交证据。规定法院依职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,是《知产证据规定》的一大亮点,通过裁定的形式具有强制执行力,能更好地保证该制度真正发挥其破解举证难问题的功效。